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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5年4月13日,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门前挤满了人,神情焦急而严肃。
来自全国120多家传媒的200多名记者聚集在这条20米宽的街道上,等待着一个“杀人犯”的出现。
39岁的佘祥林缓步走出法院,和在外等候多时的父亲紧紧相拥,这个本该顶天立地的汉子,此刻哭得像个孩子。
自从他因“杀害”妻子被判入狱,已经过去了11年,如今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,宣判他无罪。
11年前究竟发生了什么?为何佘祥林会被指控“杀害”妻子?如今又为何判他无罪?
1994年4月11日,湖北省京山县的吕冲村村民程爱平起了个大早,送孩子上学。
回家的路上,程爱平走到附近的一个堰塘时,远远地就看见水面上漂着一团东西。
程爱平还以为一团垃圾,一边埋怨是谁这么没有公德心,一边上前查看,却被吓得尖叫起来:
“死人啦!”
警车呼啸着包围了小小的山村,村外堰塘发现一具女尸的消息传遍了每家每户,大家都在讨论死者是谁。
有人怀疑,死者可能是村民佘祥林的老婆,张在玉!
原来,在1月份的时候,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走丢了,一开始佘祥林并没有多着急,因为妻子患有精神病,经常会离家出走,但不会走太远。
直到一家人找了两天都不见人影时,才知道慌了,张在玉的表姐就在1月22日向派出所报案,直到现在都没找到人。
京山县派出所的民警们也想到了这个案子,于是通知张在玉的父母和哥哥来辨认一下死者。
这具女尸面部已经腐烂,根本无法辨认相貌,但身高、胖瘦都和张在玉差不多,穿的毛衣也是和失踪的张在玉穿的款式一样!
张在玉的母亲还说自己的女儿肚皮上,有一道做剖腹产时留下的疤痕,经验证那具女尸身上也有,老人一下就瘫坐在地上,确认了死者就是张在玉。
但张在玉的哥哥张在生却有些怀疑,他向派出所提出做一下DNA鉴定,可那时条件不好,派出所说没有办案经费,如果要做的话,张家得交2万元。
“做什么做!”张家母亲抹着泪说:“这天下难道还有父母会认不出自己的孩子吗?这就是我的女儿!”
悲愤的张家母亲还给警方提供了一个重要线索:女儿和女婿最近感情不太和睦,听说那佘祥林还有个相好的,就算不是他下的手,也肯定和佘祥林摆脱不了干系!
1994年4月11日晚上,京山县公安局的刑警大队找到了佘祥林,并把他带到了一家宾馆里。
时任刑警大队大队长的卢定成一进门就告诉他:“你的妻子已经找到,是属他杀,你要接受我们的审查。”
佘祥林听闻妻子被找到,却已经死亡的消息时只觉得五雷轰顶,还没等他从悲伤中缓过神来,就听到了他要接受审查。
“我老婆没了,为什么查我?”佘祥林不解地说:“不关我的事啊。”
卢定成冷笑一声:“你丈母娘都说过了,你与张在玉感情不和,有重大作案嫌疑。”
说完就让人将佘祥林控制住,带回了公安局里进行调查。
“佘祥林因涉嫌杀害妻子被抓走”的消息传遍了整个村落,佘家人不相信佘祥林会做出这种事,多次要求查看死者时都被拒绝了。
佘家人向公安局提出异议说,凭什么认定死者就是张在玉,警员回答的是,这个不由你说了算,政府肯定没错。
佘祥林也再三向侦查员提出要亲眼看看,死的人到底是不是他的妻子,也被拒绝。
他在1998年的一份申诉材料中写到:“直到今天,依然不知道死者究竟是不是我的妻子张在玉。”
在接受审讯的时候,佘祥林一直坚持自己是清白的,张在玉的死他毫不知情。
但公安局通过现有的证据判定佘祥林就是凶手,只需要再拿一份佘祥林的“口供”,基本就能定罪,于是开始了又一轮“审讯”。
经过了从4月11日至4月22日的11天“审讯”,佘祥林终于交代了“作案经过”。
“我敢说那10天11夜的痛苦滋味并不是每个人都能理解的,鼻子多次被打破后,他们竟将我的头残忍的按到浴缸里,我几次因气力不足喝浴缸里的水呛得差点昏死……”
这是佘祥林的申诉资料里透露的一些审讯时的过程和细节,他本就是一个普通人,哪经得住这般毒打?
一开始他还咬紧牙关坚持自己是清白的,可拳头如雨点般落下,敲碎了他的意志,挫灭了他的自尊。
“……你把尸体埋在土里,我们可以挖地三尺,你把尸体沉在水里,我们可以把水抽干,你懂吗?把水抽干!……”
佘祥林还在申诉材料中写到:
“从那位指导员语气十分突出地‘把水抽干’及‘那个水库是雁门口水库吗’的问话中,我已经猜到了在关桥水库杀人后将尸体沉在水库的经过。”
在审讯人员不停地毒打、体罚、提示中,他实在是受不了了,为了逃避酷刑,“承认”了所有罪名,还编造出他是怎样把妻子给杀死的。
最终,佘祥林供出了四个不同版本的作案过程,警方认为第一种说法是假口供,第二种第三种也被否定,因为有些细节和证人的说法对不上,直到第四种供述,才被警方认定为“符合案件客观事实”:
“1994年1月20日晚10时许,佘将精神失常的妻子从床上拉起来,带到一处瓜棚里关起来。第二天凌晨2:30分,佘将6岁的女儿抱到父母房内,谎称妻子出走了,然后以外出寻找妻子为由,拿着手电筒、麻绳和张在玉的毛裤,推着自行车出门,来到瓜棚内,给妻子换了一身衣服。
然后他把妻子带到吕冲村九组那处池塘边,趁张不备,用石头猛击张的头、面部直至张不能动弹,将张拖到了堰塘的东北角,用麻绳将装有4块石头的蛇皮袋绑附其身沉入水中。次日下午将从张身上换下的衣服全部放在自家灶里烧毁。”
而对于佘祥林那些前后矛盾的多版本供词,京山县公安局还给出了一个解释:
“佘祥林在派出所当过治安员,从审查他的整个过程来看,他具有反侦察和反审讯能力,不可能一次性彻底交代清楚,佘是试探性的供述,挤牙膏式的交代,故有多种供述。”
明明就是警方的诱供和屈打成招,却被说成是佘祥林自己的问题,简直就是目无王法!把百姓生命当儿戏!
然而在接下来的指认现场时,警方还做出了更过分的举动。
1994年4月21日晚上,佘祥林被警方押着前去指认“犯罪现场”,这是最关键的环节之一。
然而在出发之前,就有侦查员给他画过详细的“行走线路图”,到了什么地方要往左拐,走多久以后就往右……
到了关桥下车后,佘祥林的双腿因为遭受毒打,高度浮肿根本无法行走,还处在半昏迷状态,就叫了两个刑警架着他下车。
尽管之前已经看过路线图,可从没来过这的佘祥林怎么也记不住,两次走错了方向,一名刑警干脆塞了个手电筒给他,还一直叮嘱他往回走的时候注意左边的路口。
佘祥林在申诉材料中写到:
“……实在找不到路口时,天下起了雨,刑警队的曾忠和雁门口镇派出所一民警直接架着我朝山上走,在我的前面50米左右还有两个人带路,一个是何泽亮,一个记不清名字了。”
一路来到了死者被发现的堰塘后,刑警示意他指一指杀人现场,好拍照取证,他就胡乱指了指。
照片拍出来,刑警们看过后觉得不满意,于是干脆过来一个人,抬着他的胳膊指着池塘的方向拍了一张。
整个过程中,佘祥林就像一个木偶一般,被刑警们操纵着按照他们所布置好的一切去“演戏”,认下他从没做过的凶案。
这样虚假的指认现场,在京山县公安局的案卷中却记载成,佘祥林带着刑警们经过两个山顶,走了11公里,找到了案发现场,当时还下着小雨,但佘祥林依旧能找到路,还附上了一份行走路线图,认定佘祥林作案真实可信。
案卷中还记录了佘祥林多次交代使用了石头猛击张在玉的头部,但凶器却一直没能找到,指认现场时也没有所谓的石头。
京山县公安局又拿出了“解释”——“作案在深夜,遍山都是石头,就地取材,佘祥林现在也不能确认,交代的作案时间和案发时间已有3月之久,所以无法寻找凶器。”
在如此多“确凿”的证据下,1994年8月28日,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以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对佘祥林提起公诉。
1994年10月13日,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佘祥林提出了上诉。
摆脱了京山县公安局,由湖北省高级法院受理此案后,会不会有所转机呢?
在拿到案卷和材料后,省高院很快就发现了疑点。
一个是凶器的去向:既然凶器没找到,指认现场也没有石头,那凭什么说凶器是石头?
但这一质疑在京山县公安局的“解释”下还算说得过去。
另一点,是关于提取蛇皮袋时的笔录时间。
省高院指出,根据资料来看,4月17日,警方根据被告人佘祥林的交代,在沉尸地点提取了蛇皮袋一个;但佘祥林亲口交代自己是用蛇皮袋装4块石头沉尸,这一记录是在4月20号。
两者前后矛盾,让省高院认为实际情况与提取笔录所记载的不相符,结论为:“这一证据的证明力值得研究。”
这时,一份“良心证明”的出现,间接证明了湖北省高级法院的判断。
自从儿子被逮捕后,作为母亲的杨五香就夜不能寐,因为佘祥林说过他没有杀过人,相信自己儿子的她每天都在为了救出佘祥林而奔波。
1994年12月下旬,杨五香正在四处贴找儿媳张在玉的寻人启事时,一个中年妇女拿着寻人启事找到了她。
“我见过她。”那个农妇一见到杨五香就说:“她曾经去过我们村!”
女人名叫聂麦清,42岁,家住在姚岭村,离佘祥林所居住的何场村不算远。
她告诉杨五香,10月20日的时候,姚岭村跑来了一个疯女人,约莫30来岁,皮肤黝黑,身形小巧,蓬头垢面。
从女人蜡黄的脸色和脏兮兮的衣服来看,她一定在外流浪了一段时间。
聂麦清和几个妇女看她可怜,就端了碗稀饭给她吃,询问她一些信息。
疯女人拿着土块写自己姓张,雁门口镇人,有一个6岁的女儿,到妹妹家去迷了路。
善良的聂麦清当即就把这个女人带回了家,打算帮她去雁门口镇找一下家人送她回去,结果第二天上午,这个疯女人趁着她和丈夫外出干活跑了,从此就再也没见过了。
这天聂麦清刚好来附近的村子走亲戚,看到了寻人启事上的张在玉后她觉得很眼熟,仔细一想,这不就是那个疯女人吗!
这才赶紧找到了杨五香,告知这个信息。
杨五香听完后,眼泪扑簌簌地往下掉,自从儿子被抓,佘家人都抬不起头来,走哪都会被人戳着脊梁骨骂。
尽管她相信儿子没有杀人,想要找到儿媳给儿子作证,但一直没有消息,连她都快要动摇了,聂麦清的话无疑给她打了一针强心剂,她不住的抓着对方的手表示感谢。
在听说了杨五香的遭遇后,聂麦清也十分唏嘘,正直热心的她决定帮一帮这个苦命的女人。
聂麦清回家后,由她口述,让二儿子倪红彪执笔,写下了一份“关于张在玉来我村的经过”的证明。
杨五香拿到这份证明的时候激动得手都在抖,急忙连夜送到了京山县公安局,但办案民警说:“这份证明连个落款都没有,没有盖章,能说明什么问题!像这样的证明我可以给你写1000份,你信不信?”
杨五香只好又找到了聂麦清,聂麦清和她徒步走到村治保主任办公处,想盖一个村委会的章,结果主任出差了,要半个月后才能回来。
聂麦清就回家动员丈夫倪乐平,她丈夫是姚岭村党支部副书记,写的证明更有可信度。
在妻子和见过那个疯女人的村民们的央求下,倪乐平写下了一份张在玉来过村里的证明,盖上了姚岭村党支部的章。
杨五香对这一家人的感激之情无以言表,只是拉着聂麦清的手哭,聂麦清拍拍她,让她赶紧把证明送上去。
这一次,杨五香不再相信京山县公安局,而是和大儿子佘锁林一起来到了武汉,递交给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。
拿到证明后,本就对此次案件有着诸多疑问的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,顶着张在玉娘家人上访的压力,于1995年1月10日作出刑事裁定,以“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”发回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。
佘祥林暂时得以死里逃生,这一份证明后来也被称为“良心证明”。
然而这份证明救了别人的命,却差点要了聂麦清自己的命。
案件被发回重审后,京山县公安局的个别办案人,对聂麦清一家恨之入骨。
1995年5月,京山县公安局以聂麦清及其丈夫作伪证为由,把聂麦清带回了公安局,二儿子和丈夫不在家逃过一劫。
办案人员企图让聂麦清承认自己作了伪证,但正直的聂麦清始终不愿做昧良心的事,于是民警就开始折磨她:一顿就给一碗稀饭一根萝卜,她每天饿的走不动路,还得干活,饿得受不了的聂麦清就偷偷捡别人扔掉的发霉饼干吃。
最后还是她当兵的大儿子回乡探亲后,以现役军人的身份和有关部门交涉,几番周折才把母亲接了出来。
7月12日,被关了2个多月的聂麦清被人扶着走出来。以前那个神采奕奕,走路带风的健康农妇此刻两鬓斑白,神情憔悴。
在人民医院治疗时,还检查出了心脏有问题,干不了农活,每个月还需要200多元的药费。
她的丈夫被迫辞去了党支部副书记职务,家里的猪被饿死,鸡也跑丢了,还欠下了许多外债。
但夫妻俩并不后悔,聂麦清更是表示:“如果再有这样的事情,我们仍然会站出来!”
案件被发回重审后,1995年5月15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。
可无论再怎么查,没有做过的事情,哪能拿得出证据来呢?于是案件就陷入了“侦查——上诉——证据不足——继续侦查”的死循环。
而此时,关于佘祥林杀妻案的报道铺天盖地,不知情的百姓们十分痛恨佘祥林这个狠心杀妻的罪犯,要求“给凶手应有的惩罚”的呼声越来越大。
迫于舆论压力和上级的施压,荆门市政法委、荆门市中院、荆门市检察院以及京山县政法委、京山县法院和京山县检察院的负责人们开了一个协调会。
协调会的主旨不是给佘祥林洗刷冤屈,而是商量出了一个折中的处理办法,决定对佘祥林故意杀人一案降格处理,由京山县检察院向京山县法院提起公诉。
这么做有什么用呢?再往下看就能知道这其中的“用心险恶”。
1998年3月31日,京山县检察院诉至京山县法院,指控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。
1998年6月15日,佘祥林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,并剥夺政治权利5年。
和之前一样,佘祥林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,但这一次,案件被移交到了一开始判处他死刑的荆门市中院。
1998年9月22日,荆门市中级法院驳回佘祥林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
如果案件继续由荆门市中级法院审理的话,当佘祥林提起上诉时,就会被移交到上一级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,但做了降格处理后,佘祥林提起上诉,案件就从京山县法院移交到荆门市中级法院。
最终,佘祥林被判处了15年有期徒刑。
自从佘祥林入狱后,佘家人一直在为他四处奔波,结果落得家破人亡。
母亲杨五香因为反复上诉和申诉被抓,在看守所待了9个月,备受折磨。出来的时候变得又聋又哑,路都走不动还是被人背出来的,在病痛中熬了3个月后去世。
父亲佘树生没有放弃儿子,骑着自行车一趟趟地往京山县人大、法院、检察院……只要能去的地方都去了,均无回音。
京山县公安局一位姓吴的工作人员还说:“你老婆死了,与我们有什么相干。”
在县法院,佘树生也很不受待见,经常被人驱赶,甚至不允许他坐他们的凳子。
大哥佘锁林因为上访曾被关过41天,放回来后被免了职务,中共预备党员的身份也没了。
佘祥林的女儿佘华荣15岁辍学,到深圳打工。因为之前她成绩好,镇里免了学杂费,现在她是杀人犯的女儿,不能再免学杂费,家里条件不好,拿不出学费,于是懂事的她选择了辍学。
好好的一个家,就这么散了。
就在佘祥林接受事实,待在监狱中绝望度日时,一个消息传来:他的妻子回来了。
2005年3月28日,小小的何场村变得不再平静:已经“死”了11年的张在玉回来了!
原来张在玉流落到了山东枣庄,被当地的一个村民搭救,两人成了家,还生了一个儿子。
张在玉回家后,京山县公安局、京山县人民法院立即调查,通过DNA鉴定核实了她的身份,确认当初发现的女尸不是她。
荆门市委对该案高度重视,责令有关部门立即依法纠错。
2005年4月13日上午9点,京山县法院开庭重新审理,宣判佘祥林无罪。
最终,因“杀妻”罪名蒙冤入狱11年的佘祥林及其家人,累计将获得70万元左右的国家赔偿,加上之前雁门口镇政府向他发放的2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款,一共90万元左右。
当初因写下“良心证明”而遭受迫害的聂麦清获国家赔偿2.5万元。
佘祥林个人的不幸为整个司法界、法学界敲响了警钟,并引发了对我国现行刑事司法体制的反思与检讨,提醒我们反思、研究冤案形成的根源,吸取教训,尽快健全预防冤案的机制,制定纠正平反冤案的各种措施,把冤错率降低到最低限度。
如今,佘祥林带着女儿离开了家乡,做起了一些小生意,日子平淡而幸福。在接受采访时他表示自己不会仇恨社会:“我觉得社会有自净能力,会慢慢变好,但中间会有人付出代价。”
佘祥林强调自己的生活和正常人没有区别,也不想让外界继续关注他,他说:“不要让别人想起世界上还有我,把我忘了最好”